為提升人權保障政策的推動成效,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編號19)將「發展人權指標計畫」列為行動,由各人權公約主管機關依其職掌,針對重要權利領域或特定群體,發展5至10項指標,以監測各項人權措施落實之進展。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以下簡稱人權處)為整合推動建構人權指標,於2022年召開「研商建立我國人權指標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各公約主管機關、主計總處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討論人權指標的建構模式與權利項目選定原則。經研商會議決議,參考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於2012年提出的14項核心人權指標架構,並衡酌各該權利項目之重要性、迫切性及其與公約主管機關職掌之關聯性,擇定示範建立人權指標之權利項目如下:
●人身自由與人身安全權(法務部)
●意見自由與言論自由權(法務部)
●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衛生福利部)
●社會保障權(衛生福利部)
●免於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權(內政部)
●適足居住權(內政部)
為協助各機關推動相關作業,人權處於2023年函頒《各機關建立人權指標及人權統計共通性作業規範》,明訂指標內涵、架構、各階段建立之權責、流程與方式、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等實務作業指引,供各權責機關遵循。
上述六項權利項目經主責機關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共同努力及各機關與民間團體協力在子指標設計階段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廣泛徵集各界意見,並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人權指標內涵,納入對應統計資料與分組分析變項,確保指標具備實證基礎與可監測性。
本次六項權利項目人權指標業經本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49次會議確認,經主辦機關提供及人權處彙整共計255個子指標、561個子指標項目(對應統計資料),已公布於本院人權資訊網站人權指標專區。
未來,人權處將定期更新、公開人權指標資料,並持續滾動檢討與修正,透過完善的監測機制,強化我國人權保障政策的透明度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