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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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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6|依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監管事業之合併、收購或投資審議案件數

日期:114-02-19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二、意見自由與言論自由權-子指標編號16-依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監管事業之合併、收購或投資審議案件數

子指標項目 16-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合併、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案件數
涉及要素 表達意見與傳遞資訊之自由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申請案准駁結果
更新週期
備註 1.無線廣播電視事業部分,依廣播電視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無線廣播電視事業間依法不得合併或收購,故我國無此情形。
2.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合併或收購,屬外資投資類型者,須由經濟部認定是否屬禁止或限制投資事項,請參考經濟部子指標項目16-2,屬事業結合者,應由公平會認定是否屬獨占事業,請參考子指標項目16-3。 
協辦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子指標項目 16-2當年度外國投資人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案件數
涉及要素 表達意見與傳遞資訊之自由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申請案件審查結果
更新週期
備註 外國投資人申請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等「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類項目,經濟部於受理後須函請取得業別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同意。
協辦機關 經濟部

子指標項目 16-3當年度受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監管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數
涉及要素 表達意見與傳遞資訊之自由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申報案件決定結果
更新週期
備註 1.該等事業僅限於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金額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門檻且無免申報事由者始須申報。 
2.無線廣播電視事業部分,依廣播電視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無線廣播電視事業間依法不得合併或收購,故我國無此情形。
協辦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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