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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20|阻止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強制遷離或拆除處分之執行,而向法院提出救濟之案件數量及比例
日期:114-02-26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六、適足居住權-子指標編號20-阻止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強制遷離或拆除處分之執行,而向法院提出救濟之案件數量及比例
子指標項目
可能遭強制遷離者,就國有土地類、區段徵收類、土地徵收類、都市更新類等4類案件,透過行政訴訟程序提出再審或聲請重新審理之案件數量及比例。
公式:(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列4類且與「遷離或拆除處分」相關之訴訟,經判決人民敗訴確定後,復提出再審之訴或聲請重新審理的收件總數÷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列4類與「遷離或拆除處分」相關之訴訟,經判決人民敗訴確定之案件數)*100%
涉及要素
設施、服務之近用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4年
備註
高等行政法院含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
協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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