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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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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9|法院和法庭解決與居住及土地權利有關糾紛的平均時間

日期:114-02-26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六、適足居住權-子指標編號19-法院和法庭解決與居住及土地權利有關糾紛的平均時間

子指標項目 19-1於行政訴訟中,各級行政法院處理國有土地類、區段徵收類、土地徵收類、都市更新類等4類案件之平均時間。
公式:更新週期內各級行政法院已結案件收案至結案天數總和÷更新週期內各級行政法院已結案件數總和
涉及要素 居住或保有使用之保障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1.審級: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2.案件類型
更新週期 4年
備註
協辦機關 司法院

子指標項目 19-2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機關以外之占用者占用,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以民事訴訟排除,而為民事訴訟原告提請排除占用之民事訴訟案件之平均時間。
公式:(前一年度確定案件,自第一審起訴至判決確定所需時間之總和)÷(前一年度確定案件總數)。
涉及要素 居住或保有使用之保障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1.本指標之統計數據自113年度起算。
2.本指標之平均時間,以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前一年度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之案件計算,不包括尚未確定之案件。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19-3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以民事訴訟排除,提請排除占用至獲勝訴終局判決確定之平均時間
公式:(前一年度獲勝訴終局判決確定案件,自第一審起訴至終局判決確定所需時間之總和)÷(前一年度獲勝訴終局判決確定案件總數)
涉及要素 居住或保有使用之保障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1.本指標之統計數據自113年度起算。 
2.本指標之平均時間,以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就「占用作居住使用」者,於「前一年度收受勝訴終局判決確定」之案件計算,不包括尚未確定之案件,及因成立調解、調處或和解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情形。
協辦機關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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