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設置要點
111年8月15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1110181707號函訂定發布
112年3月14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1125004489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合、協調及監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以推動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二)轉型正義重大政策、法案、計畫、工作方針及相關措施之研訂審議。
(三)跨機關推動轉型正義事項之協調整合。
(四)各機關(構)落實推動轉型正義工作之督導考核。
(五)其他轉型正義相關事項之整合、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及督導轉型正義業務之政務委員。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六人至九人。
(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人至十三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擔任者,得隨召集人異動改聘。
本會報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依第一項規定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督導轉型正義業務之政務委員兼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報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處長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辦理相關業務。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由機關首長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前,由執行秘書召集預備會議,以規劃協調本會報之議案;本會報委員得透過提案機制,提議案於預備會議中討論。
為督導推動本會報相關事項,由副執行秘書視需要召集工作會議。
七、本會報得視需要,由召集人指定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規劃或協調推動特定議題。
前項專案小組之主持人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或二人擔任。其幕僚作業,由召集人指定相關機關(構)辦理。
八、本會報召開各項會議,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報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辦理。
十一、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並依性質交付相關機關(構)辦理;主責機關(構)應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該主責機關(構)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或相關機關(構)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