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副院長、秘書長及督導轉型正義業務之政務委員。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六人至九人。 (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人至十三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擔任者,得隨召集人異動改聘。 本會報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依第一項規定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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