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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21|遭強制遷離者透過法律程序尋求賠償之案件數量及得到賠償的案件數量及比例
日期:114-02-26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六、適足居住權-子指標編號21-遭強制遷離者透過法律程序尋求賠償之案件數量及得到賠償的案件數量及比例
子指標項目
21-1遭強制遷離者,就國有土地類、區段徵收類、土地徵收類、都市更新類等4類案件,透過行政訴訟程序尋求賠償之案件數量及取得賠償之比例
公式:(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列4類且與「遷離、搬遷或迫遷」相關,並請求賠償,人民勝訴而獲得賠償之案件數÷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列4類且與「遷離、搬遷或迫遷」相關,並請求賠償之已結案件數)*100%
涉及要素
設施、服務之近用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案件類型
更新週期
4年
備註
高等行政法院含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
協辦機關
司法院
子指標項目
21-2因占用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之土地及建物,經處理而遭強制遷離者,再以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為被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請訴訟,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尋求賠償之案件數量及取得賠償之比例。
公式:(前一年度確定案件取得賠償之案件數÷前一年度確定案件總數)*100%
涉及要素
設施、服務之近用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1.本指標之統計數據僅計算前一年度之案件,並自113年度起算。
2.本指標之案件數量及比例,以內政部及所屬機關「該年度確定終局判決」之案件計算。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21-3
因占用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之土地及建物,經處理而遭強制遷離者,再以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為被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請訴訟,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尋求賠償之案件數量及取得賠償之比例。
公式:(前一年度確定案件取得賠償之案件數÷前一年度確定案件總數)*100%
涉及要素
設施、服務之近用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1.本指標之統計數據僅計算前一年度之案件,並自113年度起算。
2.本指標之案件數量及比例,以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該年度確定終局判決」之案件計算。
協辦機關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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