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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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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
子指標編號1|「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及「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國內法化進度
子指標編號2|「憲法」或其他法律中有關健康權之規定的生效日期與覆蓋範圍
子指標編號3|登記在冊以協助醫療服務,促進國民健康為主之人民團體組織數量
子指標編號4|依據戶政資訊系統之戶籍登記,每月發布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登記數及其比率
子指標編號5|有關性健康與生殖健康之國家政策的生效日期與覆蓋範圍
子指標編號6|有關「優生保健法」修法作業之國家政策
子指標編號7|訂定並推動國民心理健康計畫
子指標編號8|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國家政策的時程及覆蓋範圍
子指標編號9|有關必要藥品之國家政策時程及覆蓋範圍
子指標編號10|提供各級與各種專科及一般健康醫療服務人員專業訓練,針對障礙者的醫療過程知情同意與提升專業醫療人員對不同類別障礙者及其身心健康之瞭解
子指標編號11|醫師及助產師(士)接生百分比
子指標編號12|孕婦產檢1次及4次以上利用率
子指標編號13|20-49歲已婚或有穩定的同居伴侶且需要避孕女性之避孕實行率
子指標編號14|醫療終止懷孕之人次
子指標編號15|涉及妨害性自主的通報案件,獲得政府有效回應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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