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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
政府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同時透過包租代管民間的閒置住宅,讓租屋市場成為無力購屋者的正常居住消費選擇方式,進而發揮租屋市場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市場均衡機制。此外,健全租屋市場更能產生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內部均衡效果,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具有重大意義。
內政部刻正推動蔡總統英文提出之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見,規劃以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及容積獎勵補充的方式辦理,中期目標至民國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地方政府105年11月間提報)及包租代管4萬戶(中央全額補助),合計約8萬戶;長期目標預計至民國 113年達成20萬戶社會住宅的供給量。
中央已藉由修訂住宅法來健全土地、經費及人力等配套機制,並將透過公有土地長期租用或無償撥用、融資平臺、稅賦優惠、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及包租代管等新措施,全力協助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及有效利用市場空餘屋,並結合更合理可行的租稅優惠與租金補貼措施,以穩定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
此外,為延續集結各縣市力量共同推動社會住宅,於106年起,每2個月一次,由六直轄市輪流舉辦「社會住宅推動聯繫會報」,由主辦城市分享推動經驗、執行困難及解決方案,亦邀請實際參與社會住宅推動之建築師及專家學者進行分享,彼此觀摩學習社會住宅之推動經驗,致力打造高品質無障礙的社會住宅,並促進社會住宅與當地社區的融合,期許社會住宅能成為讓人住進去會幸福與驕傲的住宅。
都市更新及老舊建築物
臺灣位處地震帶且都市地區人口密度極高,為強化都市機能、降低災害風險及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內政部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設置條例(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等三項法案全面推動都市更新,改善都市環境。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配合該條例後續推動執行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內政部已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縣市合法建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與中央政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等5項子法,並於106年8月發布實施。對參與重建者給予稅捐減免及資金保證,並以容積與建蔽率之獎勵方式,加速推動其重建。
透過設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具專業及公信力的行政法人組織,擔任第三部門公益角色,落實社會住宅之管理、公辦都市更新之落實執行,並協助民間具公益性更新案之推動,同時希望經由行政法人與民間專業單位、非營利組職的跨域合作,加強資源整合、擴大發展規模,提升政策推動效益,並引入民間監督力量,確保住宅及都更政策執行的必要性及公益性,提高社會住宅興辦及都市更新推動量能。
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有關法規,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完備都市更新機制,並朝「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8大面向通盤檢討,以務實、全面、有效地推動都市更新。
相關連結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社會住宅專區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危老重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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