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等國土三法之制定施行,對我國國土、海域及生態,有更明確的規範,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階段,目前內政部刻依各該法律規定積極推動辦理相關事項。
- 國土計畫法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法經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行政院並定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本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意即,本法將於施行後6年內全面執行。目前推動辦理情形如下:
- 擬訂各級國土計畫及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全國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9條規定,內政部擬訂全國國土計畫,並以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為基礎完成計畫擬訂作業,預定於107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依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以及現行區域計畫之規劃草案為基礎完成計畫擬訂作業,預定於109年5月1日前由內政部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實施所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政府劃設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並由內政部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全國所有直轄市、縣(市)之國土功能分區圖,該預定公告時間為111年5月1日前。
- 持續研訂國土計畫法子法
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計21項,分三階段持續辦理中,於105年6月17日訂定發布「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106年3月10日訂定發布「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6年7月20日訂定發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賡續研訂其餘18項配套子法。
【相關連結】
「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或相關子法,將依規劃期程推動,並將相關資訊公布於內政部營建署首頁(http://www.cpami.gov.tw)「快捷服務」項下的「國土計畫法專區」,歡迎社會各界上網暸解提供建議意見,並給予適當監督。
-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我國四面環海,海岸線長千餘公里,擁有廣大之海岸土地,海岸管理相當重要。為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保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之資源,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於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海岸管理法」。
海岸管理法主要是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明訂海岸地區整體利用指導原則,引導及整合海岸地區之管理,且指定海岸保護及海岸防護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後續依所訂「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積極保護自然資源及防治災害,並指導建構海岸地區開發建設之審查許可機制,以及進一步管制近岸海域獨占性使用及人為設施興建,以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使用。
圖1 海岸管理法架構示意圖
為推動落實海岸管理法,內政部已於104年8月4日劃定公告海岸地區範圍,於105年2月1日發布施行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等5項子法,並於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主要從「海岸保護」、「海岸防護」及「永續利用」等3大主軸建構,重點成果及效益如下:
圖2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主軸及效益示意圖
- 海岸保護方面:彙整海岸地區已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所劃設之各類保護(育、留)區,共15種法律及33種項目,並盤點具劃設為海岸保護區條件之潛在地點,例如重要野鳥棲地、地景登錄點、地質公園等,未來進行資源調查確認標的及範圍後,將依循程序劃設為海岸保護區。
- 海岸防護方面:主要針對臺灣本島之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及下陷等4類海岸災害,進行海岸防護區之劃設,海岸段劃設總長約580.7公里,並已將13組海岸侵蝕、淤積較為明顯的熱點,納入海岸防護區之區位,未來並據以擬定海岸防護計畫;其中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完成;二級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完成,以因地制宜推動實施加強災害防護。
- 特定區位方面:針對海岸地區需特別關注的地區,劃設為特定區位,例如潮間帶、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等,並按照各種特定區位之環境特性,規範相關利用原則,作為特定區位內大型或對海岸環境影響較大的新開發案件,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審議之裁量標準,以確保海岸地區土地永續利用。
-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透過完整盤點應予保護或復育之海岸資源、提供海岸災害防治業務推動辦理基礎,以因應氣候變遷所引發之衝擊,確認各直轄市、縣(市)應予保護、防護或得開發利用之海岸地區。未來由內政部協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各部會依海岸管理法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相關規定執行海岸管理事務,發揮整合協調功能,以逐步推動落實海岸地區永續發展之目標,維護美好且安全的家園。
【相關連結】
對「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容有興趣者,歡迎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瀏覽查閱。
- 國家濕地保育綱領
- 辦理歷程:
濕地保育法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公布,依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內政部於103年著手研擬國家濕地保育綱領,並將「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的精神與內容納入,期間辦理多場座談會,邀請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機構等單位共同參與討論,並於106年3月31日經行政院備查。
- 總目標:
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確保重要濕地零淨損失,強化濕地與社區互動。
- 次目標:
推動全國濕地空間系統規劃:從國土空間紋理與生物遷徙習性的觀點,配合流域綜合治理與地景生態學的思維,以及藍綠帶與農地資源建構濕地保育架構,並依據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建構系統性濕地資源管理方針。
提升濕地科學研究:落實科學化管理之精神,建立系統化調查項目與標準化科學資料庫系統,並因應不同需求及議題推動相關科研作業、整合相關資料庫系統,作為動態管理與適應性經營管理的應用基礎,建立科研之空間架構,指導分配保育資源。此外,科學研究之調查內容應與社會參與以及推廣教育密切結合,並將資訊公開化,以提升公民參與濕地保育之熱忱。
落實濕地保育社會參與:社會參與強調尊重社區傳統文化與價值,整合產官學資源建立公私協力機制,促進公民理解濕地保育的內涵以及參與濕地保育行動,共同致力濕地明智利用管理。此外,應提供各種資訊管道及溝通平台,輔導與協助濕地周邊社區創造濕地經濟價值與產業加值,有效提升民眾對濕地環境的認同感,以期落實明智利用。
促進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持續釐清修正國內濕地保育之議題、目標與需求,建立有效國際交流與合作機制進而與國際相關組織及鄰近國家合作引進觀念、技術、人脈與資源以滿足內需,鼓勵多元濕地交流型態,逐步建立我國濕地在國際上的重要地位。此外,利用國內民間組織的人力資源與專業技術,積極爭取加入或密切結合國際濕地保育組織及相關單位,達到國際合作之目的。
推廣濕地環境教育:為了達到濕地保育的目標,必須普及民眾對於生態保育的認知,強調愛惜生態資源以及維護自然環境對永續生活的重要性,積極透過各種平台與行銷機會,宣導濕地明智利用觀念。此外,整合既有教育資源融入多元學習方式,結合環境教育法落實環境教育系統規劃,從學校基礎教育到社會教育之公民服務,進而從生活中實踐生態保育。
建構濕地永續經營管理:綜整前述各項濕地保育推動策略、歷年執行濕地保育獎助經驗及濕地保育法之規定,研擬有關法制層面、經營管理層面及獎補助作業層面等因地制宜之濕地生態服務及產業再生策略,落實濕地永續經營管理。
- 預期成效:
作為我國濕地保育政策推動之主要依據以及最高的指導方針。並以每5年至少檢討一次做定期滾動式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