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族群語言平等及文化多元發展-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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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語言發展法
- 立法目的
臺灣社會擁有多元族群,為多元語言及文化之國家,為落實保障多元文化及平等之精神,乃制定語言發展專法,秉持多元、平等、保存、發展之理念,全力推動國家語言復振、傳承與發展。本法業於108年1月9日奉總統令公布。
- 法案重點
本法共計18條,重點如下:
- 明定國家語言係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有關機關得設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
- 政府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例如建置普查機制。
- 政府應定期調查國家語言,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有關機關應研訂標準化書寫系統,辦理各國家語言能力認證。
- 有關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師資,並協助地方政府以專職方式聘用國家語言師資為原則。
- 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地方政府得視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區域通行之國家語言。
- 公務人員甄選得視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作為資格條件。
-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業於108年7月9日發布,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利各機關共同推動國家語言相關業務及保障事項。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法案架構:
共計三十條,並以語言保存、語言使用、語言傳習及語言研究等4大面向為架構,確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權利。
- 重大政策
- 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確認原住民族語言地位。
- 設置族語推廣人員,強化推動族語復振工作之力度。
- 輔導原住民族16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協助各族自主推動族語復振。
- 針對瀕危語言研定專案復振計畫,積極搶救瀕危語言。
-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族語書寫公文書。
- 原住民族地區內山川、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等應設置族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 原住民族語老師以專職方式聘用。
- 原住民族電視台、廣播電台節目,族語使用比率不得低於50%。
- 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及公費留學考試須取得族語認證。
- 設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族語研究發展等事項。
- 後續須研(訂)定法律、命令、公告及計畫
- 法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命令:
(1)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2) 原住民族語言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教育部會同原民會)
(3) 推動族語保存及研發工作補助及獎勵辦法。
(4) 修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公告:
(1) 原住民族文字。
(2) 原住民族地區地方通行語。
(3) 公務人員族語修習時數規定。
(4) 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法令彙編。
- 計畫:
(1) 族語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
(2) 原住民族各族語推動組織設立補助計畫
(3) 搶救瀕危語言專案計畫
(4) 族語書寫公文書補助計畫
(5) 原住民族地區族語標示補助計畫。
(6) 電視媒體使用族語播出獎助計畫。
- 客家基本法
- 修法目的
客家基本法前於99年1月27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惟為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進入公共領域」、「建立完善族群傳播體系,讓客家豐富臺灣多元文化」等施政重點,透過法制面整體營造客語使用環境,爰予修正,並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 修法重點
- 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深化客語於日常中使用,於客家人口集中區域推動客語作為通行語。
- 增訂「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之依據。
- 鼓勵跨行政區域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
- 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服務之公教人員,應有相當比例通過客語認證,並得列為陞任評分項目。
- 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分別辦理客語研究及客家公共傳播事項。
- 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等推動辦理。
- 政府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 後續須研(訂)定法律及計畫
- 法律:客家語言發展法、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計畫:國家客家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