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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制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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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制優化-投資臺灣、全民受惠
稅改方案內容重點說明
本次稅制改革旨在優化稅制,合理調整所得稅負結構,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並建立「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修正重點如下:
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促進公平合理及留攬人才
調高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5.2萬元,超過542萬申報戶受益。
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降為40%,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
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協助轉型升級
獨資合夥組織之盈餘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合理減輕稅負。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企業之資金成本,有助轉型升級。
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股利所得稅制,提高投資意願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以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取代,就下列二方式擇優適用:
(1)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抵減其應納稅額,抵減有餘尚可退稅。
(2) 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
營所稅稅率由17%調至20%及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至21%,支應上述減稅措施所需財源,並縮小公司保留與分配盈餘間股東稅負差距及內外資股東稅負差距,增進租稅公平。
稅改預期效益
本次稅制改革預定自107年施行,各項增減稅措施估算最初稅收損失69億元,然透過建立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度,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達成稅制優化效果,一方面合理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直接刺激消費,間接誘發投資增加;一方面營造投資臺灣優先之友善稅制環境,使優秀人才及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所得稅負,協助企業留才攬才,直接提升投資意願,創造就業,促進所得成長,使全民享有稅改利益,所產生之綜合效益,將可促使稅基擴大,增加稅收,推估整體淨稅收效益約51億元至108億元。
相關連結
財政部賦稅署所得稅優化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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