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簡介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人民可以用公民投票方式,來決定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施行以來先後舉行4次計16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結果7案通過,9案不通過(如附表)。
107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投票年齡降為十八歲、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大幅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可望擴大民眾政治參與,真正還權於民,讓台灣民主更為深化。
108年6月21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再次修正公布施行,其修正要點包括:明定提案及連署不予受理之情事、提案及連署補提以一次為限、連署人名冊應一次提出、以及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等。
依照公民投票法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提出方式有「公民連署」、「行政院提案」、「立法院提案」、「總統交付」等4種,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地方性公民投票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投票相關事務則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