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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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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買賣物品所附隨之抽獎發生爭議,茲因與買賣具不可分性,屬消費行為之一部份。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一一五○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消費者因抽獎與企業經營者間發生抽獎糾紛,其抽

 獎行為是否為消費行為,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府法保第八九○五三四七三二○號

   函辦理。

 

 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買賣物品行為屬消費行為,其附隨於

   買賣之抽獎,因與買賣本身具不可分性,抽獎行為屬消費行為

   之一部分,殊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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