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七一八號
受文者:彭○○君
一、台端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傳真函洽悉。
二、關於台端函詢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中所稱「生產」、「製造
」二者之區別疑義問題,本會意見如次:
〈一〉查本法所稱「生產」或「製造」,其區別的標準為何,立法意旨雖未
見明確,惟解釋上似可認為:「生產」或「製造」應以該商品有無經
過人為之製作或加工,做為區別之標準。如係未經人為製作加工之商
品,均屬於生產,例如生產農、林、漁、牧之農牧或養殖公司,即為
生產者;反之,如係工商製品、乃至手工藝品之產製等,則均屬於製
造,該業者即為製造者。
〈二〉另外,無論生產或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依本法規定就其所提供之
商品,均應對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二者之責任輕重並無
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