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消保督字第0920001438號
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函行政院,為向本會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索取高額退貨處理費被拒,請釐清相關業務權責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院臺聞移字第○九二○○
五六二○四號移文單辦理。
二、貴公司向○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電腦設備,依貴公司來函
資料,尚非為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與消費者
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定義未合。
又 貴公司與○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係以提供商品或服務之
業者,屬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之「企業經營者」,二者間所生
之法律關係非屬於消保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消費關係」。
是以, 貴公司之申訴事項,即非屬消保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之消費爭議,應無消保法有關規定之適用。
三、另 貴公司稱「向消保會申訴,消保官認為此案係屬廠商與代
理商之關係,非一般消費之行為」乙節,經查本會消保官並未
受理貴公司之申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