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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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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購買電腦設備,因不符最終消費要件,故買賣雙方皆屬企業經營者,二者間所生法律關係無消保法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消保督字第0920001438號  

  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函行政院,為向本會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索取高額退貨處理費被拒,請釐清相關業務權責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院臺聞移字第○九二○○

   五六二○四號移文單辦理。

 

 二、貴公司向○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電腦設備,依貴公司來函

   資料,尚非為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與消費者

   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定義未合。

   又 貴公司與○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係以提供商品或服務之

   業者,屬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之「企業經營者」,二者間所生

   之法律關係非屬於消保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消費關係」。

   是以, 貴公司之申訴事項,即非屬消保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之消費爭議,應無消保法有關規定之適用。

 

 三、另 貴公司稱「向消保會申訴,消保官認為此案係屬廠商與代

   理商之關係,非一般消費之行為」乙節,經查本會消保官並未

   受理貴公司之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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