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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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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電子公司與貨運行之間因勞務所生爭議,非屬消費爭議。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六七四號

  受文者:○○縣政府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勞務服務所生爭議有

  否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八十五0府建五字第一三一八五「

   二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經查電子公司委託貨運行運送生產工具或商品,其目的主要係

   作為生產或銷售商品之用,因非為「最終消費」,此時該電子

   公司核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之定義似有未合。

   而電子公司與貨運行,二者均係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

   商業者,屬於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企業經營者」,故該

   二者間所發生之法律關係,非屬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消

   費關係」,該二者間因而所發生之爭議,亦非屬本法第二條第

   四款規定之「消費爭議」,均無本法〈含消費者爭議之處理〉

   有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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