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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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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所締結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適用消保法所為公告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消保法及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沒有規定,則補充適用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

日期:112-02-1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院臺消保字第1110176984號

【主旨】

台端所詢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與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111年5月31日(本處收文日)來信。

二、 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故消保法具有消費者保護基本法之性質,有關消費者保護之問題,在消保法沒有規定時,應補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先予陳明。

三、 又依消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經濟部據此業公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案。本此,有關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所締結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適用消保法所為公告之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消保法及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沒有規定,則補充適用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

四、 另網路連線遊戲之消費者保護中央主管機關係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台端所詢是否遊戲業者終止服務(契約)應退費予消費者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一事,因涉及主管機關就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解釋適用,本處已另函請工業局研處並逕復台端,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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