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
台八十四消保法字第○○二八五號
受文者:○○公會全國聯合會
一、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台八十四內○四五三一號簡便行文表
轉立法院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二-四)內願三
字第一○七九號函轉貴會函洽悉。
二、消費者保護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只要具有消費關係存在,
均應適用本法。至於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
三、
〈一〉受僱醫師並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企業經營者,至自行執業的
專技人員是否為企業經營者,目前尚無定論。
〈二〉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服務並未加以定義,因此,醫師等專技
人員對於消費者所提供之服務行為,是否屬於消費關係問題,在本法
施行細則研訂過程中即有不同意見,仍有相當爭議,目前尚無定論,
宜由學說判例就個案認定方式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