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七五七號
受文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金會
一、貴基金會八十八年三月四日中文(八七)申字第287B020220號函,
敬悉。
二、企業經營者以免費皮膚測試為由,誘使消費者購買終身會員紅卡,是
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之適用乙案,本會意見
如次:
〈一〉訪問買賣依本法第二條第九〈現為第十一款〉款之規定,係指「
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而發生之買賣行為。」買賣行為苟符合上開定義,即有本法第十
九條之適用。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
,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有無同類商品比較之機會等因素決定之
。
〈二〉企業經營者於其營業處所前招攬顧客,惟交易過程均在其營業場
所進行,因而成立之買賣契約,與本法第二條第九款〈現為第十
一款〉所規定之訪問買賣定義不儘相符,似難認有該款訪問買賣
之適用。
〈三〉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