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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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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範例」相關問題。

日期:106-08-28

【函釋要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及第9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凡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契約,均屬定型化契約。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104年8月21日修正公布前第16條)規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內政部移民署乃編印「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範例」供上開法人使用,並公告予民眾知悉參考,是該參考範例自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政部移民署 函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移署移機潔字第1040123199號
  
【主旨】
台端詢問「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範例」相關問題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4年11月26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064342號函轉台端104年11月21日104年11字第21號函辦理。
二、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所示定型化契約,依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8年8月10日消保法字第0980007034號函說明二(二):「次查本法第2條第7款及第9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凡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契約,均屬定型化契約。此種契約之特色,在消費者只能按其契約條款與企業經營者訂約,且因此種契約之訂立,消費者並未就契約內容與企業經營者為個別磋商,只能對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予以附合,而無討價還價之餘地…」,合先敘明。
三、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104年8月21日修正公布前第16條)規定略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該書面契約並應載明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及其他相關事項。爰本署編印旨揭書面契約參考範例予上開法人使用,並公告於移民署全球資訊網予民眾知悉參考。又婚姻乃個人終身大事,係依自由意志為之,其涉及未來夫妻、家庭等關係之建立,具有高度之個別性,故該書面契約參考範例第21條訂有「個別磋商條款」,立約雙方得就個別磋商事項協商確立訂定其他條款,是以,參照上開解釋意旨,自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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