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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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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司委託仲介公司購買山坡農地,目的為擴展公司進出口業務、興建倉庫等之用,非屬最終消費,所生爭議非 屬消費爭議,故無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一三三二號

  受文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有關 貴公司就土地買賣,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房屋仲介公司請

 求賠償請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來函洽悉。

 

 二、關於 貴公司函詢接受仲介服務有關疑義問題,本會參考意見

   如次:

 

   (一)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規範範

     圍,只要具有消費關係存在,均應適用本法。至於所謂

     「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消費者

     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

     至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的最終消

     費而言。

 

  (二)本件 貴公司委託仲介公司購買山坡農地,因目的係為

     擴展公司進出口業務、興建倉庫、堆放物品之用,非為

     「最終消費」,故所發生之爭議,並非本法第二條第四

     款規定之「消費爭議」,似尚無本法有關規定之適用,

     應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三、至有關山坡農地買賣而與地主就此事件所生之律師費、利息損

   失、工錢等費用,得否向仲介公司請求則應由法院就個案事實

   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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