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
[第二條]有關民眾陳情「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疑不當經營互助業務案。

日期:110-02-0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函釋要旨】

合會(互助會)乃民間為應急、儲蓄等目的所為之資金融通,著重於互助性質,而非出賣商品或服務,故雙方不具消費關係,屬於單純之民事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院臺消保字第1090018624號函

【主旨】

有關函詢民眾透過彰化縣政府陳情「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疑不當經營互助業務案,復如說明,惠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台內團字第1090024112號函辦理。

二、 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及「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1項第1至3款參照),爰合會(互助會)乃民間為應急、儲蓄等目的所為之資金融通,著重於互助性質,而非出賣商品或服務,故雙方不具消費關係,屬於單純之民事契約,尚難適用消保法以為規範。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