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要旨】
合會(互助會)乃民間為應急、儲蓄等目的所為之資金融通,著重於互助性質,而非出賣商品或服務,故雙方不具消費關係,屬於單純之民事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院臺消保字第1090018624號函
【主旨】
有關函詢民眾透過彰化縣政府陳情「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疑不當經營互助業務案,復如說明,惠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台內團字第1090024112號函辦理。
二、 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及「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1項第1至3款參照),爰合會(互助會)乃民間為應急、儲蓄等目的所為之資金融通,著重於互助性質,而非出賣商品或服務,故雙方不具消費關係,屬於單純之民事契約,尚難適用消保法以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