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八七一號
受文者:林○○君
一、台端八十七年七月九日來函敬悉。
二、有關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疑義一事,本會說明如次:
〈一〉關於聘僱契約是否適用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方面: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所謂「消
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
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至一般公司與員工之間屬於僱
傭關係性質,因非消費關係,故其聘僱契約尚無本法有關定型化契約
規定之適用。
〈二〉關於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規定之效力問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
一條〈現為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原則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唯
消費者依同條但書規定尚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非當然
無效。另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適用時仍應注意本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至於定型化契約載有「
雙方對此約定內容均已充分了解,不得再有任何異議。」之效力問題
,除請參考上述規定外,若適用上發生爭議,仍應由法院視具體個案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