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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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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幼稚園自請停辦並撤銷立案後,原幼稚園園名無消費關係存在,無消保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台九十消保法字第○○二六三號

  受文者:教育部

 

【主旨】

 

  有關「幼稚園自請停辦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撤銷立案後,原幼稚

  園園名得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台(九十)國字第九○○○四六○號函。

 

  二、本案查無消費關係存在,從而本會認為本件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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