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一三六四號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貴公司來函詢問「珠寶黃金等貴重物品退貨或換貨是否應比照消費者保
護法之相關規定?」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參考。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本(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來函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係以消費關係為其規範範圍,只要存在
消費關係,均應適用本法。所謂消費關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
定,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
言。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如有珠寶黃金等商品之消費爭議,應
有本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