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一九○號
受文者:王○○君
【主旨】
台端函詢消費者於展覽會場購買商品是否屬訪問買賣一案,本會意見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端九十二年二月三日申請函辦理。
二、查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係指「企業
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
之買賣。」消費者於書展展覽會場購買圖書,原則上非屬訪問買
賣,惟實際仍應就具體個案事實有無符合上該條款之要件認定。
消費者主動至展覽會場所生之買賣行為,與「訪問買賣」之定義
尚有不符。
三、台端如認權利受有侵害,擬向有關機關申訴時,得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可打一九五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申訴及諮詢;如未獲妥適處理,得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於申訴未獲
妥適處理時,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向直轄市或縣(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