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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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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通訊、訪問交易企業經營者有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亦應適用消費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有關規定。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受文者:○○法律事務所

 

  一、貴所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八四)齊文字第○○七二號函。

 

  二、按定型化契約為契約訂立之一種方式,為確立交易之公平,防範定型

    化契約之濫用,保障消費者實質之契約自由,消費者保護法爰為專節

    明文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故凡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有使用定

    型化契約者,均有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本案有

    關郵購或訪問買賣問題,除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特種買賣有關規定外

    ,如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企業經營者有使用定型化契約者,當然亦應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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