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受文者:○○法律事務所
一、貴所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八四)齊文字第○○七二號函。
二、按定型化契約為契約訂立之一種方式,為確立交易之公平,防範定型
化契約之濫用,保障消費者實質之契約自由,消費者保護法爰為專節
明文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故凡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有使用定
型化契約者,均有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本案有
關郵購或訪問買賣問題,除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特種買賣有關規定外
,如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企業經營者有使用定型化契約者,當然亦應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