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一○○二號
受文者:內政部等五十七個機關
【主旨】
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各主管機關於處理消費問題時,請確實依照
消費者保護法及所主管之專業法規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消費者保護法自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本會即函請各
主管機關,於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時,除依其主管之專業法規辦
理外,可併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適當有效之處理,以維
護消費者權益,惟各主管機關輒以其主管法令不足為由,不願積
極處理相關消費問題,亦甚少引用消費者保護法作為處理之法律
依據,導致重大消費事件再發生,亟需改善。
二、請各主管機關於處理消費問題時,妥適運用其主管之相關專業法
規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如認所主管之相關法規及消費者保護
法仍不足據以處理時,應即積極檢討研訂相關法規,不應以法規
不足為由致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