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消保法字第0920001358號
受文者: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主旨】
貴院函詢消費者保護法相關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院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九二南分院敬民豫字第一四六三八
號函。
二、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之一種
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依學者專家意見認為
,其意義包括:
〈一〉消費係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係基於求生存、便利
或舒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
慾望之行為,即為消費。
〈二〉消費係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蓋消費雖無固
定模式,惟消費與生產係為相對之名詞,因此,生產即
非消費,故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
產情行下所為之最終消費而言。
三、依前所述,所謂農藥之最終消費者,即係指不再從事於生產情
形下最終消費之人。
四、貴院所陳,農藥經銷商所出售僅限使用於稻米之農藥,供芒果
果農防治黑斑病,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
、二款,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
性之認定標準?仍應就商品之標示內容、是否有習慣該農藥可使
用於芒果病蟲害防治、是否消費者購買時已陳述要用於芒果病
蟲害而經銷商卻仍給予加賜黴素農藥、是否經銷商陳述用於稻
米之加賜黴素農藥亦可適用於芒果病蟲害等事實因素,具體認
定之。
五、復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