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七八○號
受文者:行政院新聞局
【主旨】
貴局所詢有關出版品以透明膠套封貼,並有「一經拆封,視為購買
」告示之適法性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八)建版二字第○五九一四
號函。
二、本案本會意見如次: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應提
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正確合理之消
費行為。因此,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樣品
供消費者檢視內容之機會。企業經營者於出版品上以透明膠套
封貼,如僅有「一經拆封,視為購買」之標示,而完全未提供
消費者檢視內容之機會,似應認其已侵害消費者知的權利;惟
如係以「非經洽獲業者同意,不得拆封;消費者擅自拆封,視
為購買」之標示,消費者即有先行洽詢義務,在未洽詢或洽詢
未獲得企業經營者同意,消費者似不得任意除去出版品上之封
套,以兼顧企業經營者之所有權。
〈二〉類此標示,應於個別商品上明示,以使消費者得以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