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一一四五號
受文者:陳○○君
【主旨】
台端來函詢問「如某土地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高於鄰地價位承租,才願意
再續租,是否涉有違反消保法相關規定」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參考。
【說明】
一、依據台端本(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來函辦理。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
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
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關係」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所明定。
台端所詢事項,參諸前揭法條對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消費關係
之定義,倘所稱之土地出租人,非屬「企業經營者」、承租人非
屬「消費者」,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