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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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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公司假徵才,茍應徵人員以個人名義購買公司產品,且不再用於生產之最終消費時,則有消保法相關規定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一○六三號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主旨】

 

  函詢公司假徵才之名,而販售公司產品是否屬消費事件一節,本會復

  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覆貴府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府行救字第○九一○一五八○五二○號

      函副本。

 

  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係以消費關係為規範範圍,只要企

      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存在有消費關係,即有消保法之適用。其中

      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的最終消費而言。

 

  三、應徵人員如係以個人名義或親人名義購買公司產品,且為不再用

      於生產之最終消費時,公司即為經銷商品之企業經營者,購買者

      則為使用商品之消費者,自有消保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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