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消保法字第○九一○○○一○六三號
受文者:南投縣政府
【主旨】
函詢公司假徵才之名,而販售公司產品是否屬消費事件一節,本會復
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覆貴府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府行救字第○九一○一五八○五二○號
函副本。
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係以消費關係為規範範圍,只要企
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存在有消費關係,即有消保法之適用。其中
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的最終消費而言。
三、應徵人員如係以個人名義或親人名義購買公司產品,且為不再用
於生產之最終消費時,公司即為經銷商品之企業經營者,購買者
則為使用商品之消費者,自有消保法相關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