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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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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消費者已有檢視商品之機會,即難遽論有通訊交易之適用。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一八九號

  受文者:孫○○君

 

【主旨】

 

  台端函詢是否為特種買賣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台端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來函辦理。

  

  二、按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

      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

      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

      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台端來函所詢事項是否為郵購買賣,

      仍應就具體事實有無符合上該條款之要件認定,倘消費者已有

      檢視商品之機會,即難遽論有郵購買賣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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