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一八九號
受文者:孫○○君
【主旨】
台端函詢是否為特種買賣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台端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來函辦理。
二、按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
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
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
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台端來函所詢事項是否為郵購買賣,
仍應就具體事實有無符合上該條款之要件認定,倘消費者已有
檢視商品之機會,即難遽論有郵購買賣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