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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律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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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偵辦個案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日期:109-01-08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院臺消保字第1090160594號

【主旨】

有關貴處函詢偵辦個案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月2日高市法字第10868623500號函。

二、 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者,為企業經營者。坊間公司以提供民眾代辦貸款服務為其營業項目,即企業經營者,就該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有消保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 來函所詢業者於簽約後均會將合約收回,並無提供消費者任何審閱期,是否有違反消保法規定一節:

(一) 按「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正本」、「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及「違反第一項(審閱期間)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保法第13條第3項、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

(二) 是業者締約時依法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正本,不得將契約書收回,且應給與消費者三十日以內之審閱期間。如未給與審閱期間,依消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四、 來函所詢業者辦理融資業務,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記載:「若民眾反悔,則要求民眾支付高達核准金額20%之違約金」是否有違反消保法規定一節:

(一) 按「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及「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消保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4款規定參照)。

(二) 是業者所自訂之代辦融資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記載:「若民眾反悔(含『簽約後送審前,自動撤回或單方終止或他貸,不論理由為何皆視同違約』、『已核貸不得終止委任契約』等情事),依應支付20%違約金」,參據(一)之說明,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恐有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之虞而屬無效。

五、至於業者涉嫌利用臉書等網路媒體宣稱「房屋土地利率1.28%起」等內容,而實際承作利率為月息2.5%至3%,且依契約第2條服務報酬為核貸金額9%,是否有違反消保法規定一節:

(一)   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消保法第22條第1項、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爰函述附件1中契約第2條載明代辦業者服務報酬為核貸金額9%,惟代辦業者是否與融資業者拆帳而隱藏實質利率無從得知,是上開公司就委任契約所應負之責任,除不得低於其廣告內容外,亦應負有實質利率揭示義務。又依消保法第23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如協助業者刊登廣告之網路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 另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對於違反第21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六、 綜上所述,民眾如遇有相關消費糾紛得依上開消保法規定主張權益,前述法律意見還請卓參。至於如何妥適認定,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情形具體判斷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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