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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律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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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之處理宜賦予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依其實際需求與具體情狀適用現行法規,選擇適合其紛爭類型之爭議解決機制。

日期:107-09-1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院臺消保字第1070195338號

主旨: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爭議解決,業者和消費者可以依個案情形與實際需求,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合適之爭議解決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7年8月31日「全國商業總會關切議題跨部會協調會議」紀錄辦理。
二、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於前揭會議提案:「企業和消費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若衍生訴訟時雙方能自由選定地方法院或仲裁協會裁定紛爭之處理」,經主席裁示,請行政院消保處發函相關部會溝通說明。

三、有關貴管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事項或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空白約定條款,然其規範之目的係在避免業者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決定當事人因契約涉訟時之管轄法院,相關約定未排除契約紛爭可依當事人意願選擇採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效力,包括調解或仲裁等方式。    

四、本處於本(107)年2月1日邀集學者專家、主管機關、工商團體、消保團體及仲裁協會等開會研商,會議結論略以,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究竟應採用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宜賦予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依其實際需求與具體情狀適用現行法規,選擇適合其紛爭類型之爭議解決機制。並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透過宣導之方式,提供民眾資訊,使民眾獲悉相關訴訟外解決爭端機制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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