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院臺消保字第1080099728號
主旨:來函詢問買到壞掉水果的消費者權益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明:
一、您致本院蘇院長的信函,本處於108年9月24日敬悉。
二、有關來函所述,您於108年9月18日買二個美濃瓜,其中一個壞掉, 因而權益受損。依照民法的規定,消費者如果買到瑕疵商品,可以向業者主張權利,說明如下:
(一)依照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所交付的商品,應擔保没有價值上或效用上的瑕疵。 買受人收到商品後,依同法第356條規定,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如果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若有 不能立即知道的瑕疵,等到日後發現時,買受人也應該立即通知出賣人,如果沒有通知,將被視為承認所收到的商品沒有問題。
(二)買受人依前述規定通知出賣人後,可視瑕疵的輕重情況,進而依據民法第359條及第364條規定向出賣人主張減少買賣價金、解除契約(退貨還款)或另行交付没有瑕疵的商品。而主張權利的期間,民法第365條 規定,必須在買受人為瑕疵通知後6個月內或自商品交付後5年內為之。
三、隨函檢附民法第354條至第366條有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效力等相關規定供參。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1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果您遇有消費爭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進行諮詢。線上申訴方式如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調解/線上申訴(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