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院會議案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實施成果

日期:110-09-23
資料來源:財政主計金融處

財政部就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實施成果提出報告,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協助臺商因應美中貿易戰調整全球布局,並引導資金回流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資金專法,提供為期2年之短期租稅措施,至110年8月14日(遇假日順延至16日)申請期限屆滿,計引導新臺幣(下同)3,559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


二、財政部指出,上開申請匯回資金,截至110年9月14日,經國稅局核准並實際匯回約3,017億元,其中,個人匯回件數(991件)較營利事業(478件)為多,匯回金額則以營利事業(1,800億元)較個人(1,217億元)為多。匯回資金之營利事業行業別以製造業為大宗(1,425億元,占營利事業匯回金額之79%)。資金運用於投資部分,據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已核准1,015億元從事實質投資,開立專戶從事金融投資122億元。因資金申請匯回至核准並實際匯回及從事投資尚須一定程序及時程,預計實際匯回及從事投資金額將持續增加。


三、財政部表示,資金專法實施2年以來,面臨美中貿易衝突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影響,重創全球經濟之際,在該部與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通力合作下,實施成果符合預期,為國內經濟注入活水,發揮提振經濟之效果。未來該部將與相關部會賡續引導適用該專法匯回之資金,依規定從事投資。完成實質投資者,依法退稅;違規運用者,依法補稅,落實引資回臺投資之立法意旨。


四、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立法院制定資金專法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該部應於該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施行日期,另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該部刻審慎評估規劃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施行日期,並研議精進相關課稅規定,俾接軌國際及維護我國課稅權。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