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境外資金回臺成果提出報告,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協助臺商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2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包括大陸地區)資金者,第1年適用稅率8%,第2年適用稅率10%,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資金匯回後1年內得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依限完成實質投資者得享有退還50%稅款優惠(即實質稅率第一年4%,第二年5%)。實施一年多以來(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引導新臺幣(下同)2,254億元資金申請匯回,其中獲准並已實際匯回2,157億元,並已有616億元實質投資國內產業,預期未來申請實質投資的金額將會持續增加。
二、109年適逢美中貿易衝突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影響,重創全球經濟,我國在國內疫情控制得當及資金專法等一系列引資回臺投資政策超前部署下,有效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提振國內投資動能,發揮穩定經濟之效果。
三、資金專法將於110年8月14日施行2年期滿,財政部呼籲臺商把握資金專法實施契機,放心加碼投資臺灣。該部將賡續透過多元管道積極宣導,協助臺商匯回資金投資國內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