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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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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後續規劃

日期:106-12-14
資料來源:內政衛福勞動處

一、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06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舉行,邀請5位分別來自荷蘭的Jakob Egbert Doek委員、以色列的Judith Karp委員、瑞士的Nigel Cantwell委員、澳洲的John Tobin委員、愛爾蘭的Laura Lundy委員,透過為期3天的會議與我國政府機關、非政府組織及兒童少年代表進行建設性的對話,並於106年11月24日召開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就我國兒少權利重要議題提出97點結論性意見,作為未來兒童少年人權改善之方向。
二、結論性意見包括前言(6點)、承認之國際人權公約(1點)、關切重點與建議(90點)。主要建議如下:
(一)一般執行措施與原則:建立獨立國家人權機構;完善公務統計,蒐集年齡、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等分類數據;強化對兒少工作人員之人權訓練。
(二)公民權與自由: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學生隱私受到非法、恣意的侵犯;政策制定過程落實兒少表意權。
(三)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促進以家庭為基礎的替代性照顧。
(四)暴力侵害兒童:確保公私立學校及機構所有的工作人員不使用體罰。
(五)基本健康與福利權:協助發展、落實及監測兒少心理健康措施有效性;檢視性健康及生育保健措施是否符合聯合國相關規定。
(六)教育休閒文化權:確保學校提供兒少充足休閒,並教育家長和老師休閒對兒少學習、健康及發展的重要性。
(七)特別保護措施:建議將吸毒視為健康問題而非犯罪;對於司法少年處置,研議引進修復式正義措施的可能性,並推動訴訟前分流措施。
三、後續相關機關將依衛生福利部所訂「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規劃作業」進行法規、政策、行政措施之檢視與修訂,作為兒童少年人權政策改善方向。
 

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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