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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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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暨兒童權利公約國家

日期:106-08-24
資料來源:內政衛福勞動處

聯合國於95年(西元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97年(西元2008年)生效,影響全球數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另於78年(西元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79年(西元1990年)生效,為全球最多國家簽署、共識度最高之國際公約。

多年來我國已依循兩部公約之精神,陸續制定相關法規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兒童少年權益,惟隨著98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100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陸續公布,各界期待將CRPD及CRC國內法化,因此兩部公約均在103年制定施行法。

兩部公約所保障核心權益,CRPD係保障身心障礙者之自主(例如社區融合)、參與(例如教育及工作)、平等(例如不歧視)、凝聚(例如文化生活)等基本權利。CRC保障未滿18歲兒童少年之公民權與自由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顧權及特別保護措施。

兩部公約及其施行法均規定締約生效及施行後2年內應提出首次國家報告,之後CRPD每4年提出定期國家報告,CRC每5年提出定期國家報告。其內容分為共同核心文件與條約專要文件2部分,其中共同核心文件為我國的國情及基本人權保障架構報告(因兩公約共同核心文件甫於105年4月完成,已就我國國情及人權狀況更新資料,因此CRPD及CRC逕行採用兩公約之共同核心文件),條約專要文件則為我國履行公約情形。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政府仍參照聯合國格式,由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機關分別於105年12月2日及105年11月17日撰擬完成首次CRPD及CRC國家報告,並參考聯合國審查模式、國內辦理兩公約及CEDAW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經驗,將兩部公約國家報告完成英譯送交國際審查委員(聯合國CRPD、CRC委員會前委員,或於推動公約經驗豐富、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審查。

接著兩部公約國際審查委員將分別來臺,與政府部門、NGO及兒少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並提出結論性意見,作為我國未來完善身障者及兒少權益工作之參據。

CRPD會議時間:106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地點: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並將於11月3日下午辦理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
CRC會議時間:106年11月19日至11月24日,地點: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並將於11月24日上午辦理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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