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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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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條件多元認定簡政便民再升級

日期:112-09-14
資料來源:內政衛福勞動處

一、現行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係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定之資格條件,除接受醫療機構巴氏量表專業評估之外,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之資格。


二、為方便有全日照護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之民眾有多元認定之方式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於112年9月12日召開諮詢會議,提出三種多元認定方式得免經巴氏量表評估,估計符合條件的受益人數約60萬人,可降低其申請外籍看護工的阻礙:

(一)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照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二)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以上)。

(三)原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並增加兩類別: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三、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將儘速就相關法制作業、執行細節及配套準備等進行規劃據以推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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