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空氣品質是全體國民共同的期待,政府對車輛的管制,是以改善污染排放為目標,車輛符合出廠時的排放標準,就可以正常使用,並無強制淘汰車輛的規定。去(107)年8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後,引發車主認為政府要強迫出廠10年以上車輛淘汰的誤解,政府除已多次澄清外,經務實檢討,在空氣品質改善目標不變下,調整執行策略並已研擬6項精進方案,說明如下:
(一)對於大型柴油車的管制,是以輔導改善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為主,政府絕對沒有要消滅老車,只要車輛符合原出廠時的排放標準,就可以正常使用,並不會強迫該等車輛淘汰。
(二)修訂「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由單純補助1~2期大型柴油車汰舊,修訂為補助1~3期大型柴油車單純汰舊、汰舊換新或換中古車均可申請補助,每輛車最高補助由35萬提高到65萬。
(三)修訂「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新增補助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金額5萬元以下,依實際調修費用全額補助,超過5萬元以上的費用,給予50%的補助,每輛車最高上限10萬元,或加裝其他污染防制設備,最高每輛15萬元。
(四)提高減徵1~3期柴油大型車汰舊換新之新車貨物稅,由定額減徵5萬元提高至最高40萬元,並免徵進口零組件關稅。
(五)提供汰舊並購買新車車主信用保證與低利貸款,由本院環保署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出資提供車主貸款金額9成之信用保證及2.595%之優惠利率。補貼最高1%之利息,最高可幫車主節省約75萬元利息支出。
(六)修訂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給予5期大型柴油車2年繼續生產、製造或進口之緩衝期,大型柴油車6期標準按原訂期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