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回復、取得、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鑑於過去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法規僅有法規命令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族人土地權益保障尚有不足,故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立法作業,以回應原住民族社會之期待,希望透過立法解決許多長久以來的土地爭議問題。
原民會以務實的政策思維,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法制,於107年起採分流立法後,已完成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修法,有具體成果進展。
「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計有35條條文,具體效益包含健全原保地管理體系、回復部落土地、保障族人土地權益、導入部落公共利用法源、解決原鄉建地不足、統籌規劃土地收益等,據以推動全國原住民族土地政策,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