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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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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公地放領政策

日期:114-11-27
資料來源:交通環境資源處

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政府自37年起辦理早期、專案及補辦三階段公地放領。惟經歷九二一地震及後續多次風災重創臺灣後,政府基於國土保安與復育考量,從97年起全面停辦公地放領。


停辦放領17年以來,政府持續傾聽農民重啟公地放領的聲音,且114年11月21日總統往彰化關心公地放領政策執行情形時,在地農民表示「這片土地由先民用『一支鋤頭、一個畚箕、一台牛車』,百年來辛勤墾拓耕耘,公地放領是所有農民的期待,希望政府為農民來推動公地放領。」


為回應民眾期盼,並解決過去未完成的課題,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及國土保育3原則下,將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2類土地放領,條件為65年9月24日以前已與政府合法訂有租約且至今仍承租者,並需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2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初步盤點全國面積約有近2千公頃,約有4,440多位農民符合條件,後續將清查土地租約作業,讓這項政策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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