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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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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工作整備情形

日期:111-05-26
資料來源:外交國防法務處

近年來發生數起因跟蹤騷擾行為衍生之不幸案件,社會大眾期待制訂專法,提供民眾更完整之保護。「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立法作業自105 年起,歷經立法院第9屆及第10屆會期,終於在110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2月1日總統公布,111年6月1日施行。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依據第3條定義,係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行為態樣包括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歧視貶抑等8種。


本法施行後,員警受理報案會即啟動調查,檢視個案是否符合跟蹤騷擾行為要件,認有犯罪嫌疑者,除移送檢察官偵辦外,並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如再有侵擾行為,即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蹤騷擾,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法院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之案件,本法並有預防性羈押設計,以防止再生危害。


最後,為強化被害人保護,本法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被害人需要提供相關服務,包括社政、衛生機關提供保護扶助及身心治療諮商,教育機關維護就學權益,勞動機關加強維護職場安全等,希望藉由各機關及早介入,提供被害人整合性之保護服務。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之婦幼專區設有防制跟蹤騷擾專區,提供「跟蹤騷擾防制法」懶人包等宣導資訊,也歡迎各部會及民間多加運用,推廣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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