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震災造成的危害,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持續全力推動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積極打造安全之公有建築物,並完備國內防災環境。政府加速辦理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改善工作三項具體作為:
一、中央部會期能112年全數完成:
中央各部會自107年起已大幅編列預算辦理所轄廳舍耐震能力補強工作,尚未完成者亦已排定後續執行期程,預計112年可全數完成補強作業。
二、110年後持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地方重要防災廳舍耐震補強工作:
地方政府重要的防救災機關之廳舍,如警政、消防、鄉(鎮、市、區)公所、活動中心(作收容避難及長照服務)、衛生社福機關及市場類建築物,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106年-110年)」編列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中,截至108年6月底止,已核定360件初評、857件詳評、518件補強工程及63件拆除重建。經內政部盤點後,尚有910件因第一期特別預算有限,未能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依急迫性及必要性,分年分期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予以協助。內政部亦將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屆期前,再次盤點各地方政府實際需求,研提新計畫報院核定後,全力協助地方政府推動。
三、地方政府其他類型公有建築物由中央個案協助或督導:
一般類型之公有建築物,將由各中央相關部會督促地方政府積極完成,民眾常使用之圖書館與體育場館,也將由教育部就個案情況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改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積極負責籌措財源、盤點可用資源,與中央攜手完成耐震改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