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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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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現況及防疫新模式

日期:111-04-07
資料來源:內政衛福勞動處

一、4月3日起修訂無症狀/輕症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依原有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發病日或確診日後10天,且經檢驗確認傳播風險已降低後,始得解除隔離,並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惟目前主要流行株Omicron感染多屬無症狀或輕症,可傳染期以發病初期為主;加上境外移入個案有相當比例為過去曾確診之舊案,為避免已無傳染力個案仍被強制隔離治療,並使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量能得以有效運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修訂無症狀或輕症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重點如下:


(一)刪除「隔離治療達10天」之條件:針對新感染或初次PCR檢測Ct值<30個案,刪除「距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條件,修訂為「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並追蹤間隔至少24小時之兩次連續或非連續呼吸道檢體檢驗SARS-CoV-2 RT-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即可解除隔離治療」。


(二)刪除「需有N抗體」之條件:初次PCR檢測Ct值≥30之個案,刪除「SARS-CoV-2 anti-N抗體陽性」條件,修訂為「無COVID-19相關症狀(或有症狀但為其他病因所致),且追蹤間隔至少24小時之兩次連續或非連續兩套呼吸道檢體SARS-CoV-2 RT-PCR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第1套採檢時間為確診後至少24小時至2日內完成,第2套採檢時間與第1套應間隔至少24小時,則可解除隔離治療」,其中另註明「落地採檢陽性者追蹤之第1套得於確診當日或隔日完成,不受確診後24小時以上之限制」。


二、4月6日起放寬居家隔離規定:為因應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陸續發生感染源不明的病例,社區傳播可能有擴大趨勢,為兼顧實務需求及社區防疫安全,自111年4月6日起放寬居家隔離規定如下:

(一)居家隔離維持以「1人1室」(含單獨房間及衛浴)為原則。

(二)倘能遵守居家隔離相關規定,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

(三)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皆為隔離者,可同戶隔離。

(四)入境者於檢疫期間轉為隔離身分者,以於原檢疫地點隔離至期滿為原則,惟為降低風險,建議不適用前述(一)至(三)項規範。

(五)請各地方政府加強衛教居家隔離者及同家戶之同住者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及清消方式,以確保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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