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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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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後續規劃

日期:106-11-23
資料來源:內政衛福勞動處

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06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舉行,邀請5位分別來自日本的長瀨修主席、英國的Diane Kingston委員、瑞典的Adolf Ratzka委員、加拿大的Diane Richler委員及美國的Michael Ashley Stein委員,透過3天會議,與我國政府代表、非政府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者進行建設性對話,並於106年11月3日召開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就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重要議題提出85點結論性意見,提供未來作為身心障礙人權改善之參考。
二、本次結論性意見分為前言(6點次)、積極面向(1點次)、重點關切面向與建議(74點次)、後續追蹤 (4點次):
(一)積極面向的部份,國際審查委員對於我國政府主動辦理本次國際審查會議、在意識提升上的初步推動、在都市地區的無障礙初步辦理及制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標準作業流程」等均表示肯定。
(二)重點關切面向部分,各委員建議:
1.完善國內法規,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與行使所有人權及自由、免於歧視與獲得平等的對待。
2.應保障多重弱勢之身心障礙者免於歧視,如身心障礙婦女、身心障礙兒童、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心障礙受刑人等,並強化相關服務措施。
3.政府應該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使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裡自立生活、融入社區。
4.身心障礙是人權議題,應以教育改變思維模式,並透過融合教育包容所有身心障礙學生。
5.身心障礙者不應該因被監護宣告而剝奪其投票權。
(三)後續追蹤部份,則建議政府成立國家人權機構並制訂合理的規範原則、落實執行結論性意見、準備定期國家報告時應確保非政府組織的參與、製作無障礙格式的結論性意見等。
三、後續相關機關將依衛生福利部所訂「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規劃作業」進行法規、政策、行政措施之檢視與修訂,改善身心障礙人權缺失;提出促進與支持措施,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平等參與;以人權模式積極進行相關人員及民眾之教育訓練與宣導。
 

身心殘障者權力公約會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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