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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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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與管理檢討

日期:110-04-29
資料來源:交通環境資源處


110年4月2日交通部臺鐵局辦理之山側邊坡安全防護工程,施工廠商工程車翻落至北迴線鐵道,導致408次太魯閣號列車發生事故,案經交通部、勞動部及工程會等相關單位於4月10日辦理現勘並提出通車前應改善事項,臺鐵局已改善完成並於4月19日恢復通車。


為進一步探討工程採購與管理在法令制度面與執行面的作為,工程會已會同勞動部及鐵道局全面盤查臺鐵局目前執行中且臨軌具行車安全風險之204件在建工程,以確保工程安全。


工程會就前開盤查結果及各界所提對於工程採購的疑慮,整合為下列五大問題,經檢討其相關法令皆屬完備,但執行面未能確實落實,茲說明強化作為如下:


一、未依規定查處借牌轉包:依採購法規定禁止借牌轉包。各主管機關應納入查核,加強查察。


二、未依規定辦理停權處分:依採購法規定,遇廠商有應停權事由,機關應即辦理停權。各主管機關應納入稽核,加強確認。相關部會亦應運用資訊系統,強化補位機制,避免未予處理。


三、未具資格卻任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內政部於5月13日前完成相關資訊管理系統自動勾稽予以補位,各機關並應加強查察。


四、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依採購法、職安法及營造業法規定,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編製符合職安法規之圖說、規範,並量化編列費用;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亦應為必要之措施。各主管機關應納入查核,加強查察。


五、未依規定落實工地管理:依採購法、職安法規定及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管、環保、施工安衛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依施工計畫及監造計畫辦理。各主管機關應納入查核,加強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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